山東財政:出臺政府購買服務競爭性評審和定向委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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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20年04月09日
山東出臺政府購買服務競爭性評審和定向委托辦法,《辦法》的出臺暢通了政府購買服務確定承接主體的方式途徑,優(yōu)化了各行其是、各負其責的良性購買環(huán)境,為支持事業(yè)單位改革和培育發(fā)展社會組織提供了政策保障。
一、明確適用范圍。辦法規(guī)定,競爭性評審和定向委托這兩種購買方式僅適用于非《政府采購法》范圍的服務項目,即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對屬于《政府采購法》適用范圍的服務項目,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方式組織實施。
二、明確適用情形。對具備有效競爭條件的服務項目,適用競爭性評審方式,擇優(yōu)確定承接主體;對不具備市場競爭條件的特殊項目,則可適用定向委托方式,交由特定的承接主體承擔。
三、明確購買流程。明確了“編制購買文件——邀請意向主體——開展評審(協(xié)商)——確定承接主體—發(fā)布結果公告——簽訂購買合同”的基本購買流程,制定了競爭性評審和定向委托文件模板、公告模板以及標準化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模板,以標準化促規(guī)范化。
四、明確實施主體。購買主體實施購買行為,其在制定購買文件、邀請意向主體、組建評審委員會、確定購買結果以及異議處理等方面享有主體地位,并承擔主體責任。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