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揮發(fā)性有機物(VOCs)監(jiān)測設備采購項目公開招標,預算金額422萬元。本項目實行電子化采購,供應商需通過系統(tǒng)提交投標文件。經(jīng)評審,A供應商成為中標供應商。中標結(jié)果公告后,B供應商提出質(zhì)疑,因?qū)|(zhì)疑答復不滿,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理由為:B供應商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了符合要求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卻被認定資格審查不通過,有違公平公正,請求重新采購。
財政部門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招標文件附件3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要求投標人填寫法定代表人信息、身份證原件掃描件(正反面加蓋公章)、投標人名稱(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采購人代表以B供應商在投標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簽字)”處加蓋的是法定代表人名章而非手寫簽名為由,未通過其資格審查。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以下簡稱《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規(guī)定,A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中法定代表人的名章與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對投訴人的資格審查有誤。最終,認定中標結(jié)果無效,責令采購人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問題引出
加蓋法定代表人名章替代手寫簽名,能通過資格審查嗎?
專家點評
本案例中,招標文件中要求供應商提交的資格證明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權(quán)書等,并要求供應商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需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但B供應商未簽字僅蓋了名章。爭議的焦點在于名章可否代替手寫簽名。首先了解下,什么是名章?
名章是指刻有個人姓名的印章,主要用于標識個人身份,在書畫創(chuàng)作、文件簽署、憑證確認等場合加蓋,作為個人署名或身份憑證的印章?!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由此可知,名章和手寫簽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該項目是網(wǎng)上開標,供應商使用名章后上傳《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雖未按要求簽名但是不影響資格證明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不應被認定資格審查不通過。使用名章時需要注意,名章必須真實可靠,是個人專有的,不能是偽造、變造的;使用名章的當事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另外,《關(guān)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規(guī)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gòu)對投標(響應)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應當簡化明確,不得因裝訂、紙張、文件排序等非實質(zhì)性的格式、形式問題限制和影響供應商投標(響應)。也就是說,不得因投標(響應)文件形式問題剝奪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權(quán)利。因此,財政部門的投訴處理結(jié)果是正確的。但供應商也需注意,應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文件,避免引起爭議。
法規(guī)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第十四條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關(guān)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三、加強政府采購執(zhí)行管理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gòu)對投標(響應)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應當簡化明確,不得因裝訂、紙張、文件排序等非實質(zhì)性的格式、形式問題限制和影響供應商投標(響應)……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wǎng)(https://www.caigou2003.com)
作者:黃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