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作為重要的政策工具,承載著“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及促進廉政建設”等多重政策目標,追求公平公正的采購結果是其題中應有之義。
筆者以為,我國設計第三方專家評審制度的初衷應出自兩方面原因:一是利用專家的專業(yè)知識體系對采購標的質量和與采購需求的符合性進行把關;二是通過第三方專家客觀獨立的公正裁定,確保評審結果公平公正。
但事實上,目前實行的完全由第三方專家決定采購結果的制度存在很多弊端,并未完全達到當初的設計目標,而且時常發(fā)生一人否定多人意見的情況。筆者在《增客觀分減主觀分 壓縮評審專家自由裁量權》(《政府采購信息報》2016.5.16)有過論述,總體來說這種缺陷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由于受評標方法,尤其是定標規(guī)則的限制,采購實踐中經常發(fā)生少數否定多數(如1人否定4人、1人否定6人)的現象。
二是,評審時間有限,在投標人多、項目復雜時,評審專家在規(guī)定時間內閱讀完每份幾十萬甚至上百萬字的招標文件,并把握實質要義評價打分,對采購結果的公平公正性的挑戰(zhàn)是非常大的。
三是,評標專家的責、權、利不一致。評標專家掌握著供應商中標與否的“生殺大權”,但項目質疑投訴,以及能否順利實施,這些都與評審專家無關,權責明顯不對等。
四是,目前對評標專家缺少必要監(jiān)督措施。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雖然要求專家“遵紀守法,客觀、公正、廉潔地履行職責”,但由于缺少必要的監(jiān)督措施,專家評審陷入依靠專家自身的道德素養(yǎng)來約束的尷尬境地,采購結果的公平公正難以保證。
取消專家評審制,借鑒法官判案制是否可行?
什么是法官判案制?
即對簡單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由法官一人獨立審判;對一般案件,由多名法官(一般為3人)組成合議庭,在聽取原被告雙方意見后,作出判決;對復雜案件,由法院的審判委員會作出判決。
筆者在查閱相關資料,并于業(yè)內專家有關溝通交流后得知,在國外的政府采購模式中,很少有第三方評審這種制度設計,一般都由采購人員行使評審職能。筆者認為,要實現政府采購的公開、公平、公正,制度建設是根本,而改變現行的由第三方專家決定采購結果的制度就是一個大膽的設想。所以筆者大膽提出:借鑒法官判案機制,改變現行的采購結果完全由第三方專家決定的評審制度。
具體做法如下:
》》對于小項目或是標準貨物的采購,如可以規(guī)定采購金額小于30萬元的,由采購人員根據各供應商的報價情況直接決定;
》》對于中等的規(guī)模項目,如采購金額小于300萬元的,可以由集中采購機構組成采購小組,在聽取采購人和供應商各自意見后確定采購結果;
》》對于重大采購項目,如采購金額大于300萬元或是集采機構認為比較重要的項目,由集采機構組成采購委員會決定。在最終采購結果的確定過程中,需要聽取采購人和供應商的現場辯論。在上述過程中,可以讓政府采購咨詢專家發(fā)揮類似“人民陪審員”的作用。如具體執(zhí)行,這種做法的的細則規(guī)范還需進一步細化和完善。
筆者以為,這種做法除了能克服現有專家評審制度的一些弊端外,至少還具有以下優(yōu)點:
第一,政府采購各當事人的責權得到統一。這種制度下,能讓專家真正發(fā)揮“專家”的作用,利用其專業(yè)知識為采購結果保駕護航;而且專家不直接做結論,又能更好地確保其專業(yè)意見的客觀公正性。另外,還能讓采購人、供應商、專家等各政府采購當事人面對面進行溝通交流乃至辯論,可以最大程度上避免暗箱操作,確保采購結果的客觀公正。
第二,環(huán)節(jié)少,效率高。專家評審的程序,必然增加采購環(huán)節(jié)、延長采購時間,進而增加采購成本;而由集采機構決定結果,則減少了過程環(huán)節(jié),有利于提高效率。另外,由于在采購結論出爐前供應商已經與采購人、專家進行了面對面的交流,可以最大程度上減少質疑、投訴現象的發(fā)生,減輕了采購機構、監(jiān)管部門的工作壓力,同時也提高了采購效率。
第三,能更好發(fā)揮集采購構采購人員的專業(yè)化、職業(yè)化作用。集中采購機構、采購人員的專業(yè)化、職業(yè)化是毋容置疑的,相對來說,他們對采購內容的市場情況、供應商的服務情況、采購人的使用情況以及對政府采購相關法律的熟悉程度,都比專家方面要好一些。況且,按照這個制度設計,采購機構在作出最終結論前,還需要聽取采購人、供應商和第三方專家的意見,這也為結論的公正、合理作出了第二道保障措施。
第四,人員少,便于監(jiān)督。政府采購制度實施之初,社會普遍擔心政府采購由分散腐敗變?yōu)榧懈瘮?,但十多年的事實表明,除了極少數腐敗案例外,政府采購領域是廉潔、高效的。當然,為了防止腐敗現象的發(fā)生,還可以增加采購過程的透明度和加強監(jiān)督管理,而因為集采機構、采購人員非常少(據報道,全國政府采購從業(yè)人員不足2萬人),所以對其監(jiān)督的成本大為降低、監(jiān)督的有效性也大為提高。(秦志龍)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