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14年2月10日,某國有投資建設工程項目招標資格預審在某市交易中心開標,資格預審采用合格制,4家單位報名,其中2家因未帶證件資料原件被否決,第一次資格審查失敗。
2月13日,該項目發(fā)布第二次資格預審公告,2月25日上午9:00資格審查開標。投標人甲于25日上午8:50遞交投標文件,因密封袋未寫“二次”字樣被招標人拒收,甲隨即用簽名筆在密封袋上補寫“二次”字樣,招標人予以接受。招標人組建了由3名專家組成的資格審查委員會進行資格預審,評審結束后,審查報告中評審委員會以甲未在投標文件寫明“二次”字樣給出 “拒絕接收”結論。
甲向監(jiān)察機構投訴此次資格預審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不合法,且審查結果不應為“拒絕接收”。經調查,該市資格預審審查委員會一直是由3名專家組成,也是慣例。監(jiān)察機構認為此次資格預審無效,責成招標人重新組織資格預審。
3月10日,招標人按要求組建5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并重新組織資格審查。其中,乙單位因未攜帶其資質材料原件被否決投標。會后,乙向監(jiān)察機構投訴,因其在上次資格審查中已通過資格預審,故本次審查未帶原件不應影響其資質真實有效性。同時,投訴每家單位只有一個評委審查,評委個人結論不能代表評審委員會結論,應予以重審。
經監(jiān)察部門調查,每個投標企業(yè)只有一份審查表且只有一名評委簽字,招標人要求組織原評委進行復審,監(jiān)察部門考慮到復審將影響投標人公正性,建議招標人再次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重新組織資格預審。
問題:1.資格審查委員會該如何組建才合法?2.資格審查該怎么審?3.前次審查結果被推翻后,是否意味著所有審查內容均不能被后一次審查所采用?
點評:
資格預審審查委員會組成違法
通過案情知悉,第二次資格預審資格審查委員會由3名專家組成,是當地的慣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實施條例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guī)定。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因此該地僅以3名專家組成資格審查委員會違法,資格審查無效。
評委未按法律法規(guī)及招標文件規(guī)定進行審查違法
上述案例中,評委以投標文件未寫“二次”字樣給出對甲單位“予以拒絕投標”結論。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招標文件沒有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苯涀咴L,此類現象在評標時時有發(fā)生,屬評委濫用職權、違規(guī)評審行為。
本案中,評委應根據招投標法律法規(guī)及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資格審查標準來審查投標人的資質條件,對投標人的審查結論只有合格或不合格兩種,做出“拒絕接收”的結論違法,且有與招標人串通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嫌疑。
資格審查不全面
上述案例中,每個投標人只有一份資格審查表,且只有一名評委簽字。根據九部委23號令中《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guī)旃芾頃盒修k法》(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令第29號)第十三條之規(guī)定:“依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辟Y格審查委員會應獨立審查每家單位的資質情況,并簽字確認。
審查結果無效后,不能再作為有效依據
上述案例中,乙在第二次資格審查中“合格”。但此次資格審查因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違法而被監(jiān)察機構判定無效,故此次資格審查中所作出的任何結論均無效。所以乙在第二次資格審查中“合格”不能作為下一次資格審查合格的依據。同時,第二次資格審查每位評委只審查一家單位,除乙外其他因未經過全部評委審查就宣布“合格”的單位也應無效。如個別評委徇私舞弊讓不合格的單位通過,或讓未帶相關資料證件的單位通過,再重新組織復審勢必影響資格審查的公正性,監(jiān)察部門建議發(fā)布再次資格預審公告妥當。
法規(guī)鏈接: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進行。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guī)定。
第四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招標文件沒有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前款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yè)水平,由招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guī)靸鹊南嚓P專業(yè)的專家名單中確定;一般招標項目可以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后記:
經過走訪,案例中資格預審委員會由3名專家組成并非偶然發(fā)生,而是該交易中心慣例,這樣一來自然給項目招投標過程埋下了隱患。如遇投訴,招標人、交易中心等各方將陷入被動,影響項目正常推進。
經調查研究,評標過程中,資格審查表只有一名評委簽字的現象也并非個案,評標委員會為了節(jié)省評標時間,經常搞分工,導致一個評委只審查評審一個單位或數個單位現象發(fā)生,更有甚者每個評委評審完自己部分后再互相補簽。導致每位投標申請人的資格審查表雖有全部評委簽字,但卻只經過一名評委評審,這樣一來,有失評標的客觀性、真實性、嚴肅性,更給評標結果造成了一定隱患,容易引起投訴。一旦有個別評委因與某個投標人存在特殊關系而做出不公正的結論,則為項目的招投標工作違規(guī)操作提供空間。
由于該市招投標相關部門對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不嚴、操作不規(guī)范,導致該項目的資格審查一波三折,影響了項目推進進度,增加了時間、資金成本,同時帶來了極大負面影響。
新形勢下,招投標監(jiān)管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對專家評委的管理,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出臺相應的評標專家管理辦法,如《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管理辦法》(蘇建規(guī)字〔2014〕3號),對評委實行量化考核,加大違法違規(guī)行為查處力度,規(guī)范其評標行為,整肅招投標環(huán)境。
如遇投訴,招標人及其他相關責任方應加強宣傳,積極引導投標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按照法定程序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滿的再向招投標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進行投訴,避免“走捷徑”,造成監(jiān)管部門問題累積,負擔增加的問題和現象。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網 作者:孫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