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量身打造設門檻
筆者根據(jù)對《政府采購法》的理解,并結合多年來從事政府采購工作的實踐經驗,認為采購人只要對采購項目有"想法",在向政府采購機構提報采購需求時,往往對供應商的資格提出過多、過高的要求,限制廣大供應商參與投標,讓意向供應商中標。采購人的不合理要求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
一是對供應商的注冊資金設置準入門檻。給注冊資金設定一個限額標準作為供應商準入門檻是最常見的不公平商務條款之一,筆者在實際工作中曾多次遇到這種情況。例如,預算資金僅幾十萬元的通用貨物類采購項目,采購人卻要求供應商注冊資金規(guī)模須達到上千萬元甚至幾千萬元,其意圖就是為某一個供應商"量身打造"設定準入門檻。
由于《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律規(guī)章對采購項目預算規(guī)模與供應商注冊資金規(guī)模匹配要求沒有明確規(guī)定,政府采購機構只能盡力與采購人溝通協(xié)調,但效果不甚明顯。
例如,某公開招標項目采購預算資金七十多萬元,采購人要求供應商注冊資金須達到500萬元,通過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溝通和協(xié)調,最終降為300萬元。
二是要求供應商須具備某種資質證書。采購人不顧采購項目的具體情況,常常把意向供應商取得的一些資質證書作為投標資格條件。例如,某部門采購幾臺計算機、打印機等常用桌面辦公設備,也動輒要求供應商需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集成資質、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程資質、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集成資質、高新技術企業(yè)認定證書、建筑智能化工程專業(yè)承包企業(yè)資質等,其結果是非常普通的一個采購項目運作起來卻是困難重重,只因"門檻"設置過高,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較少,不利于公平競爭。
三是排斥外埠供應商。采購人經常以"本地供應商響應時間較短,速度更快捷,售后服務更方便"為借口,規(guī)定只準許本地供應商參與,或者在采用綜合評分法評審的項目中為本地供應商給予加分,這是典型的"地方保護主義"條款?!墩少彿ā返谖鍡l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qū)和本行業(yè)的政府采購市場。"
除上述常見的三種情形外,采購人針對供應商資格設定的不合理條款還有很多,例如:只準許生產廠商參與競爭,要求供應商提供原生產廠商針對此項目的授權函原件和售后服務承諾書原件、需具有同類項目中標經驗、需具有在本行業(yè)或本部門的中標案例等。
設定非必需標準涉嫌變相指定品牌
在提采購需求時,一些采購人也會想方設法排斥許多潛在投標產品,其表現(xiàn)形式有三種。
一是直接指定品牌。這是采購人普遍采用的對所購產品設限的手段,其目的是排斥其他產品或供應商,讓意向產品或供應商中標。但是這種做法嚴重違背公平競爭原則,導致對所購產品形成價格保護,讓某些報價高的供應商中標,違反了《政府采購法》第一條:"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 的宗旨。
二是變相指定品牌。所謂變相指定品牌,就是采購人雖然在表面上沒有直接指定品牌,但是在采購產品的技術需求中,或多或少地含有某個品牌的功能描述或特有指標和技術來排斥其他產品,達到變相讓意向產品中標的目的。
三是要求產品具備非必需的各種資質。有些采購人為了采購到意向產品或者是 "最好"的產品,往往要求所購產品具備一些非必需的證書、檢測及認證等來排斥大多數(shù)產品。
《政府采購法》闡述了政府采購目的之一就是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對此,筆者認為只要所購產品符合國家或行業(yè)質量標準,能夠滿足基本的使用需求即可,不必要求"錦上添花",甚至強求"最好"。
應明確編制要求 制定評分細則
為了充分調動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的積極性,為供應商搭建公平的競爭平臺,哈爾濱市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采購中心")從基礎工作做起,規(guī)范政府采購文件的編制程序,以嚴謹?shù)墓ぷ髁鞒?,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購形象。對于政府采購文件的編制工作,采購中心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
一是為了進一步做好政府采購文件的編制工作,提高采購效率、規(guī)范采購行為,采購中心制定了《政府采購文件編制審核制度》等多個內部制度,針對不同類型的采購項目,明確了采購文件的具體編制要求以及內部工作程序和工作職責。
二是為了保證日常政府采購工作的順利開展,采購中心按工程類、貨物類和服務類分別編制了《招標文件》和《競爭性談判文件》的標準模版,進一步提高采購文件編制的標準,強化工作執(zhí)行力和約束力。
三是在廣泛征求行業(yè)主管部門和專家意見的基礎上,采購中心制定了《工程項目評分細則》、《家具項目評分細則》、《電梯項目評分細則》、《印刷項目評分細則》、《軟件項目評分細則》等十余項評分細則,推進政府采購工作規(guī)范化、標準化,減少人為因素造成的不公平競爭。
四是為了讓采購人了解政府采購工作程序和有關政策,采購中心印發(fā)了《采購單位政府采購指南》,提示采購人編制的采購文件應符合公平、公正、競爭的原則。
公布采購預算 力推陽光操作
采購中心對所有招標、競爭性談判和詢價采購項目均公布采購信息。除了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中規(guī)定的公告內容之外,采購中心還公布了采購預算。這是由于采購計劃在審批、執(zhí)行過程中,使部分人員不可避免地知悉采購預算,而信息不對稱的問題。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體現(xiàn)政府采購的"公開透明"和"公平競爭"原則,采購中心分別在采購公告和采購文件中公布采購預算。
同時,對所有招標、競爭性談判和詢價采購文件一律在網上發(fā)布,供所有合格供應商免費下載,凡符合該項目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均可報名參加。
另外,加大公開透明力度,在采購文件中公開預算、評標辦法和評分標準,只要能公開的都要力求做到公開透明。
四方面加大政采需求約束力
筆者建議從以下四個方面入手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
一是加大政府采購宣傳力度。由于一部分集中采購機構的工作人員對政府采購政策、法規(guī)、制度及規(guī)定等了解掌握得不多,在具體組織采購項目招投標活動中,往往摻雜個人想法或以個人意愿左右采購項目結果。因此,各級政府及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需要在今后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加強普法宣傳力度,提高法律意識,做到知法、懂法、守法、遵法。認真履行《政府采購法》賦予的責任與義務,努力為供應商創(chuàng)造平等、公平的競爭環(huán)境。
二是建議監(jiān)管關口前移。采購人在申報采購需求時,只要摻雜個人意愿,采購項目在執(zhí)行中就不會順利,導致采購需求有失公允,影響了供應商的公平競爭。因此,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要充分認識政府采購工作容易形成癥結所在的部位,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關口前移,從采購人提報采購需求等環(huán)節(jié)進行監(jiān)督,保障政府采購工作的公平、有序進行。
三是規(guī)范采購人行為。針對采購人以供應商的注冊資金設置準入門檻這一問題,建議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對采購人要求供應商注冊資金的規(guī)模作出規(guī)定,供應商注冊資金規(guī)模不宜突破采購項目預算資金的兩倍?!墩少彿ā返诰艞l規(guī)定:"政府采購應當扶持不發(fā)達地區(qū)和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促進中小企業(yè)發(fā)展。"同時,第二十二條明確指出"采購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采購人對供應商的注冊資金規(guī)模提出過高要求,顯然有礙于《政府采購法》政策功能的實現(xiàn),與"扶持不發(fā)達地區(qū)和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促進中小企業(yè)發(fā)展"和"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規(guī)定相抵觸。
筆者認為,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針對采購人要求供應商或所購產品需具有某種資質證書、產品需通過各種認證等傾向性條款,應加以明確的規(guī)定:采購人一旦提出此類要求,須提供有效法律依據(jù)如法律規(guī)章、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文件等,否則不予采納。
四是制定各類標準化采購需求,加大采購需求約束力。為了改變"項目不算少、額度卻不高、天天忙采購、效果未必好"的現(xiàn)狀,相關部門應制定政府采購各類采購項目標準化采購需求,制定原則可由易到難、由簡單到復雜。先從辦公桌椅,計算機、打印機等常用辦公設備的配備標準試行,盡快實行"批量集中采購、設備按需配給"制度,即每年只進行幾次批量集中采購,然后按用戶的實際工作需要核準配給。
如此一來,不僅扭轉了每個項目都不大、用戶想法卻不少的零敲碎打、被動采購的局面,還從"根"上解決了因采購人需求不合理而導致不公平競爭的問題,更重要的是突破了政府采購發(fā)展的瓶頸。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 作者:史呈越 白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