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行政/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原則/歧視待遇/本國貨物
【裁判要點】
政府采購的招標文件中設定產品為特定范圍品牌,涉嫌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歧視待遇,違反公平競爭原則。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對公平競爭原則中非歧視待遇的審查判斷需要把握:采購項目是否存在特殊要求,是否需要規(guī)定特定條件;在同一條件下,是否設定不合理條件排除適格供應商。政府采購還需兼顧優(yōu)先采購國貨制度。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22條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1日,上海市崇明縣政府采購中心受該縣婦幼保健所委托,對高頻X線攝片機設備政府采購項目組織招標。輝慈公司、裕滿公司等四家企業(yè)參與報名,招標文件中有“歐美一線品牌”等具體要求。輝慈公司中標后,另一參與競爭的公司以輝慈公司投標設備為國產品牌,不屬于招標文件所要求的“歐美一線品牌”為由提出質疑。后崇明縣政府采購中心經復評,對此次投標作流標處置。輝慈公司遂向崇明縣財政局投訴。崇明縣財政局經審查后作出崇財庫(2012)9號投訴處理決定,認定招標文件中設定產品為歐美品牌,且作為實質性條款加以限制,具有明顯歧視性。根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決定確認涉案的政府采購活動違法、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輝慈公司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崇明縣財政局上述處理決定。
輝慈公司訴稱:崇明縣財政局作為監(jiān)督部門,沒有對政府采購活動作全面核查,也沒有就質疑方所質疑的具體問題及輝慈公司所投訴的不應廢標等具體事項作出處理。崇明縣財政局的處理決定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相關規(guī)定,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崇明縣財政局作出的處理決定。
崇明縣財政局辯稱:其作為財政部門,有權受理投訴、作出處理決定。其在審查投訴事項過程中,查明涉訴項目的招標文件中設定歐美品牌,且作實質性條款加以限制,違反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guī)定,崇明縣財政局作出的處理決定事實認定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適用正確,請求法院依法維持該處理決定。
崇明采購中心述稱:對崇明縣財政局作出的處理決定無異議。
【裁判結果】
崇明縣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2012)崇行初字第31號行政判決:駁回輝慈公司訴訟請求。宣判后,輝慈公司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3)滬二中行終字第188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上訴人崇明縣財政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jiān)管職責。其執(zhí)法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程序合法。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對從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原則中衍生的非歧視待遇規(guī)定的審查判斷,以及對優(yōu)先采購本國貨物制度的理解適用。
1、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原則及非歧視待遇的判斷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guī)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因此,采購方發(fā)布的采購招標文件,對所有供應商應當平等對待,不得帶有明顯的歧視性、傾向性。本案中,崇明采購中心發(fā)布的招標文件中的《貨物需求一覽表及技術規(guī)格》設定了“歐美一線品牌,近兩年發(fā)布最新機型……”的條件。對該招標文件是否存在歧視性條款,從而違反公開競爭原則?二審法院認為,非歧視待遇的審查認定需要把握兩點:一是,采購項目是否存在特殊要求,需要規(guī)定特定條件;二是,在同一條件下,是否設定不合理條件排除適格供應商。招標文件中的設定的品牌條件,顯然對本次政府采購產品的品牌作出了限定,該品牌限定并非本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或特定條件;通過公告發(fā)布的招標文件系向不特定的對象公示,其受眾并不僅僅針對已經投標的供應商,品牌條件的設定排斥了部分供應商參加投標的資格,未平等地給予所有潛在供應商公平競爭的機會。故崇明縣財政局認定招標文件條款存在歧視性,認定事實清楚。
2、采購本國貨物的認定
本案還牽涉到另外一個重要的政府采購制度:優(yōu)先采購本國貨物。政府采購的采購方是依法進行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團體組織,使用的是財政性資金,采購行為本身具備社會公共性特征。政府采購法第十條規(guī)定,除特定例外情形外,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
對于采購國貨的審查,必須重點審查政府采購是否存在特定例外情形需要采購國外產品,在確定采購本國產品后,再審查采購過程是否存在阻礙條件和措施。招標文件中載明:“本項目不允許進口產品的報價”,不難判斷,此次政府采購中并不存在例外情形,應采購本國貨物。招標文件中的“歐美一線品牌”,從一般人的理性經驗及文義理解來看,會被認為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產品不符合優(yōu)先采購本國貨物的規(guī)定。但是,當事人在一審、二審時均未對此問題進行關注和質辯。因此,二審法院對此問題作為附帶問題進行闡述,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進行提醒和宣示。
崇明縣財政局因招標文件具有歧視性,鑒于采購活動尚未完成,決定確認采購活動違法,責令崇明采購中心重新開展采購活動,適用法律并無不當。法院生效判決駁回輝慈公司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鑒于采購文件本身存在明顯傾向性或歧視性問題,可能對潛在供應商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采購活動應重新開展,故對包括輝慈公司在內的供應商是否實質響應招標文件及是否廢標的問題,已無必要進行審查。
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上海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