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發(fā)文要求加強汶川地震救災采購管理,采購項目的品種、數(shù)量、單價等結果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披露媒體或其他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監(jiān)督。
“救災采購”強調的是政府采購信息要完全公開,以便接受社會監(jiān)督,不是沒有道理的。因為只有公開,才有利于監(jiān)督;只有監(jiān)督,才能保證政府采購公平、公正。同時,“救災采購”所強調的正好切中了時弊。因為時下,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還做得很不夠,“暗箱操作”仍然普遍存在,已經(jīng)嚴重地擾亂了政府采購工作正常的秩序,助長了腐敗現(xiàn)象,使政府采購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成了一句空話,帶來了不良的社會影響,怎么不令人深思呢?
君不見,有的對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認識不夠,重視不夠,把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等同于新聞、簡報信息看待;信息公開僅局限于一般性的動態(tài)信息和文件的公開,至于采購的品種、數(shù)量、單價等核心內(nèi)容公開不夠。有的沒有出臺《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之類的辦法,更沒有出臺政府采購信息公開量化指標、評估標準、考核辦法等,使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可有可無。有的沒有確定專人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以致政府采購信息有時公開,有時不公開,嚴重違背了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的基本原則。還有的雖然進行了政府采購信息公開,但有很大的局限性,如本來應該在全縣市公開的,卻只在本單位、本部門公開;本來應該在地市一級公開的,卻只在本縣市一級公開,信息公開工作大打折扣,具有欺騙性。等等這些政府采購信息不公開、不透明的現(xiàn)象,帶來了不少負面影響。既不利于公平競爭,又影響了采購的質量,造成了資源浪費;同時,還導致了腐敗行為的發(fā)生。
眾所周知,政府采購的性質是公開、公正、公平。而公開是首要的,只有充分公開,才能有效保證公平,也才能體現(xiàn)公正。為此,各縣市必須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畢竟,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既是一項常規(guī)性的工作,又是一項不斷要求創(chuàng)新的工作。
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第二條明確規(guī)定:公開政府采購信息,讓所有供應商有平等獲取采購信息的權利。因此,各縣市除了采取廣播、電視、報刊、網(wǎng)絡等公共媒體向社會進行信息公開外,還可以采取新聞發(fā)布會、座談會、咨詢服務臺、電子屏幕、觸摸屏等多種形式進行信息公開。在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的內(nèi)容上,至少要做到:政府采購招標信息要公開,要把采購單位、采購項目及數(shù)量、采購時間等信息向社會公開,供供應商是否參與投標作參考;采購結果要公開,要公布中標人和中標價格;投訴處理結果要公開,方便社會和廣大群眾監(jiān)督;同時,還要建立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管理制度和獎懲辦法,對政府采購信息公開“不及時”的,要“曝光”;造成不良影響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以便真正按照公開透明的原則,把政府采購打造成“陽光工程”,既能節(jié)約資金,又能反腐敗。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網(wǎng) 林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