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項目交給誰來做?政府采購中心還是中介機構?”“你說呢?”“還是你說吧!”“給中介做吧!某某招標公司不是做得挺好嗎?”“好!”……
這是某地采購單位項目負責人與政府采購辦公室負責人之間的對話。簡單的一問一答,卻暗藏“玄機”。政府采購辦公室負責人輕輕“點撥”,輕而易舉就決定了一個項目究竟是由采購中心還是由中介機構來做,隨口說出的某某公司就有了業(yè)務。這不能不給人一種 “指定采購代理機構”的嫌疑。
這個問題要一分為二地分析。
如果事實是該政府采購辦公室負責人與他提到的某某招標公司的老總關系甚好,走得很近,了解到這一點,該負責人為何如此“發(fā)言”的答案也昭然若揭了。
《政府采購法》第二章第十九條提到:“采購人可以委托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代理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政府采購事宜。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法律上雖明文規(guī)定,但是實際操作中,由于政府采購管理部門違法違規(guī)的成本小,還是很有可能走“偏”,存在著隨意指定采購代理機構等越位、違法行為,而且有時會把本屬于政府采購中心代理范圍內的項目,交給中介機構來做。
某地采購中心主任曾多次無奈地感慨:“采購中心經常做的都是一些零碎的項目,大一點的都批給中介機構去做了,采購中心的采購量始終上不去。為什么那么多本該采購中心做的項目,都交給中介?這里面肯定有問題!”的確,如果某些中介機構頻繁地被委托去做本該集中采購機構做的項目,甚至有壓倒集中采購機構的傾向,這很可能會引起人們猜測,監(jiān)管部門難道受賄了不成?
部分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人員利于職權之便指定采購代理機構,這的確是一個事實存在,去年湖南省郴州市委、市政府聯(lián)合下發(fā)的《郴州市防止政府采購工作中不正之風的若干規(guī)定》中就提到要堅決禁止這種現(xiàn)象的發(fā)生,違背的話會有相應的處分,這也算是對政府采購監(jiān)管人員的一種約束。而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人員自身也更應該依法操作,謹慎言行,避免因自己的“隨口說說”破壞了政府采購的自身規(guī)則,顛覆了大家對政府采購公平公正的印象。
當然,該政府采購辦公室負責人之所以“指定”中介機構,還有另外一種可能,那家公司真的做得很好,采購辦真的沒有私心,只想把業(yè)務做得更好,但由于工作方式的不妥,很容易讓人誤會為自己 “受賄”。如果監(jiān)管部門能加強對采購代理機構的考核,并將結果予以公布,讓中介機構自己以口碑和業(yè)績在采購人心中樹立良好形象,贏得采購人的信任,監(jiān)管部門也就不會有“指定代理機構”的違法違規(guī)嫌疑了。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