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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建設工期和控制投資規(guī)模,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fā)[2004]20號)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四川實際制定四川省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實行代建管理的暫行辦法。
一、省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實行代建管理的范圍
(一)凡政府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非經營性建設項目必須實行代建管理。涉及國家安全、保密或其他不宜實行代建管理的項目須報經省政府批準同意。
(二)省政府投資是指省政府財政投入或財政擔保的貸款投入,包括:
1、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支出(含預算內外資金)。
2、國債專項資金。
3、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用于基本建設的政府性基金。
4、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
5、使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資金。
6、貸款合同中無特別規(guī)定的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因政府貸款。
7、省級機關及其直屬企事業(yè)單位使用的國有資產變現(xiàn)后投入新的非經營性項目。
(三)非經營性項目是指不以菅利為目的的各類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和其他建筑物。嚴格區(qū)分非經營性項目與經營性項目,嚴禁以非經營性項目的名義或使用非經營性項目的土地搞經營性項目建設。
(四)代建管理是指由省政府授權的專門管理機構通過招標或委托等方式選擇專業(yè)化的項目管理公司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竣工驗收合格后移交給使用單位的工程建設管理制度。
二、代建管理的原則
省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實行代建管理堅持政府投資職能與項目管理職能分開、市場競爭和部門相互監(jiān)督的原則。
三、組織機構和工作職責
(一)省政府成立四川省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代建領導小組,名單附后)負責協(xié)調、解決代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省代建辦)具體負責項目代建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省代建辦是省政府授權具有法人資格的專門管理機構,工作經費由財政全額撥款。其主要工作職責是:
1、制定項目代建管理規(guī)則、實施細則、運行程序。
2、組織公開招標或委托等方式選擇勘察、設計、招標代理、項目管理、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
3、全過程監(jiān)管項目建設,協(xié)調解決建設中的問題。
4、負責控制投資、質量和工期,防止超規(guī)模、超標準、超概算。
5、 組織項目竣工驗收,移交使用單位。
6、 定期向省代建領導小組和省級有關部門匯報工作,重大事項報領導小蛆或省級有關部門審定。
7、指導全省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工作。
(三)省發(fā)展改革委、省建設廳、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監(jiān)察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公安廳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對代建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進行審批、核準、備案和監(jiān)督。
1、省發(fā)展改革委負責省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并監(jiān)督控制項目建設規(guī)模、標準、概算,對工程重大變更調整進行審核、備案;籌集建設資金、下達年度計劃、確保建設資金到位;負責招標事項的核準以及項目投資效益后評價工作。
2.省財政廳負責資金使用的監(jiān)管。建立項目資金專用帳戶,審核工程重大變更資金使用的合理性,依照規(guī)范、標準.按合同約定和工程進度撥付工程款。
3、 省建設廳負責招標投標、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工程進度的監(jiān)督與管理。
4、 省監(jiān)察廳負責對涉及政府機關、公務人員和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加強廉政建設,處理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投訴舉報,查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
5.省審計廳負責對項目投資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政府投資資金的有效運用。
6.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協(xié)調辦理項目建設用地征用、拆遷和原有土地處置等有關事宜。
7.省公安廳負責對項目建設現(xiàn)場社會治安的督導檢查,建立社會治安預防機制.維護正常的項目建設治安秩序,保障項目順利實施。
(四)項目使用單位參與編制可研報告、初步設計審查,對項目的使用功能、標準提出要求,提供項目建設所需條件;參與項目建設的相關協(xié)調工作,協(xié)助完成有關審批、核準、備案手續(xù);參與項目竣工驗收,接收移交的檔案資料和固定資產。項目使用單位不參與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和管理。
四、代建管理程序
(一)省發(fā)展改革委批準項目可研后,省代建辦通過公開招標或委托等方式選擇工程地質勘察、設計、招標代理、施工、監(jiān)理單位并依法簽訂合同。
(二)省代建辦招標或委托選擇項目管理公司對項目建設實施專業(yè)化管理。
(三)因特殊原因需要邀請招標或委托確定參建單位的.須報省代建領導小組批準,屬省重點項目的報省政府批準。
(四)工程竣工后,由省代建辦會同省發(fā)晨改革委、省建設廳、省財政廳、項目使用單位等有關部門對項目進行驗收。
(五)項目決算和審計完畢后,省代建辦負責向項目使用單位移交建設檔案和固定資產并向城建檔案部門報送有關資料。
(六)積極推行政府投資項目履約擔保、工程支付擔保、工程保險、網上招標、參建單位信譽管理和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等制度。
(七)從事項目招標代理、勘察、設計、項目管理、監(jiān)理、施工總承包、專業(yè)工程分包和勞務分包的單位必須具有國家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資質并在資質等級范圍內承擔業(yè)務。其資質等級要求,從業(yè)人員執(zhí)業(yè)資格條件按工程類別及等級在具體工程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
五、項目管理
(一)項目管理公司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技術規(guī)范要求對項目進行管理,其職責和義務是:
1、 受省代建辦委托組織項目建設,負責控制投資、質量、安全、工期。
2、 負責提出工程實施用款計劃,按月上報工程進度情況.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和工程決算。
3.負責移交合格工程,向使用單位移交項目檔案資料。
4.負責生產試運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提交項目后評價報告。
5、協(xié)助辦理土地征用、規(guī)劃許可等相關手續(xù)。
6、合同約定的其他工作。
(二)項目建設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質量標準。
(三)項目建設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嚴格執(zhí)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和強制性標準。
(四)項目招標代理、項目管理、勘察、設計、監(jiān)理、施工總承包、專業(yè)分包、主要設備材料供應單位及其人員必須自覺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嚴格執(zhí)行國家強制性標準,不得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禁止的行為。
(五)項目建設過程中設計、施工的變更:
1、 因國家規(guī)范、技術標準引起的變更,在不超出總投資概算的情況下,省代建辦嚴格審查變更內容,在分部、分項工程中平衡調整,報省發(fā)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批準執(zhí)行。
2、 因地質條件變化及不可抗力自然因素影響需要變更增加投資的,由省代建辦全同省發(fā)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建設廳聯(lián)合審核,在總投資概算范圍內平衡,報省代建領導小組批準,設計單位按批準的變更內容進行設計調整。
六、省代建辦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七、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