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答復與投訴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之我見(上)
編者按 自2月上旬財政部發(fā)布《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答復與投訴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以來,本報持續(xù)關注業(yè)界專家人士的意見建議,并在3月份報紙陸續(xù)匯總刊發(fā)。本期《政府采購信息報》再次將業(yè)界近段時間對《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建議進行梳理總結,希望盡快推動辦法正式出臺。
第二條 ……;投訴處理是指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采購文件、采購過程或中標、成交結果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財政部門受理投訴、作出處理決定的行為。
建議:本條分號之后修改為“投訴處理是指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作出答復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財政部門受理投訴、作出處理決定的行為?!?/p>
理由:原文的意思是“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采購文件、采購過程或中標、成交結果”都可以投訴,而不是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作出答復才可以投訴。這違反了《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同時也與《征求意見稿》第十五條不符。(沈德能)
第三條 采購人是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答復的法定責任人;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采購代理機構是采購人委托事項授權范圍內質疑答復的法定責任人。供應商提出的質疑超出采購人對采購代理機構授權范圍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告知供應商向采購人提出。
建議1:將“采購代理機構是采購人委托事項授權范圍內質疑答復的法定責任人”的表述改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負責辦理采購人委托事項授權范圍內的質疑答復”。
理由: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代理機構應當按照采購人的授權辦理質疑答復,但其代理行為的法律效力應由采購人承擔,因此將代理機構列為質疑答復的“法定責任人”,與其實際責任不相符。(林日清)
建議2:“由采購人自行組織采購的,質疑人應直接向采購人提出。由采購人委托代理機構組織采購活動的,質疑人應向采購人和代理機構一并提出質疑。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都有責任對供應商提出的質疑作出答復?!?/p>
理由:因為采購人雖委托代理機構采購,但采購活動實際仍由采購人主導?!睹穹ㄍ▌t》第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對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是一個道理,生產者委托他人銷售,自己當然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雖然政府采購不是純粹的民事行為,但《政府采購法》作出的明確規(guī)定依然使采購人脫離不了民法相關規(guī)定的窠臼,如《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第七十九條“政府采購當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七條違法行為之一,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并應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guī)定承擔民事責任?!?/p>
另外,根據《條例》第十一條,采購需求是由采購人制定,因此有質疑,雖采購人為政府機關和事業(yè)單位等,具有一定行使公權力的能力,但在政府采購范圍內,與其他政府采購當事人屬于平等主體。(劉躍華)
第九條 提出質疑的供應商應當是直接參與所質疑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潛在供應商可以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潛在供應商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應當在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
建議1:第一句建議修改為“潛在供應商可以對以公告方式發(fā)布的采購文件提出質疑?!?/p>
理由:明確潛在供應商可質疑的具體情形,并與本款后半部分“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相對應。(林日清)
建議2:第二款規(guī)定的“采購文件公告”,建議明確為采購文件發(fā)售階段的公告,并增加公告的規(guī)定期限。
理由:《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僅要求在公告中標、成交結果時一并公告“采購文件”,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并無規(guī)定。(林日清)
第十條 供應商提出質疑應當提交質疑函。質疑函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
質疑函應當署名。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供應商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并加蓋公章。
建議1:本條“供應商提出質疑應當提交質疑函”的表述修改為“供應商提出質疑應當提交書面質疑函,書面質疑函包含紙質和電子兩種形式。”
理由:建議明確書面質疑函的形式包含電子形式,因為很多人將書面形式誤解為紙質形式,即便在全流程電子化采購中,也要求供應商提交紙質質疑函。(沈德能)
第十一條 采購人、代理機構不得拒收質疑函,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質疑函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
建議1:本條修改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質疑函,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質疑函后兩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質疑函后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p>
理由:原文表述會引起誤解,認為只要供應商提交了書面質疑函,采購人、代理機構都必須答復。而《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供應商的質疑是有條件的,并非可以無限質疑,而且《征求意見稿》第十條也規(guī)定了質疑函應當包含的內容。不符合法定條件以及質疑函不符合規(guī)定的,采購人、代理機構不應答復。另外,《征求意見稿》第三十四條“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一)無正當理由拒收質疑函的;”這里又規(guī)定:有正當理由的可拒收質疑函。顯然,如果不作修改,還與第三十四條存在矛盾。(沈德能)
建議2:本條后增加一條關于采購人、代理機構受理審查質疑的內容,明確哪些質疑不受理,哪些可以修改后受理,如不能明確也應作出原則性規(guī)定:質疑不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不予受理;質疑函不符合《征求意見稿》第十條規(guī)定的,采購人、代理機構應告知供應商可在法定質疑有效期內修改后再次提出。(沈德能)
第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書面答復質疑。質疑答復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建議1:建議增加如下內容:質疑答復書禁止泄露下列事項:(一)領取采購文件的供應商名單;(二)評審專家及評審的有關情況;(三)公告之前的中標(成交)結果;(四)不得公開的供應商報價;(五)其他供應商的投標(響應)文件;(六)其他可能影響采購結果公平、公正的事項。以上情況均屬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該保守的秘密,也是法律法規(guī)和財政部相關文件的規(guī)定。
理由:第二款對商業(yè)秘密的保護規(guī)定,是一種空泛概述,對于采購人、代理機構而言,無可操作性。(劉躍華)
第十四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認為供應商質疑不成立的,繼續(xù)開展采購活動;認為質疑成立的,按照以下情況處理:……(二)對采購過程、采購結果提出的質疑未對采購結果構成影響的,繼續(xù)開展采購活動;對采購結果構成影響但合格供應商仍不少于3家時……
質疑答復導致中標、成交結果改變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建議1:本條第二款后面加一句話,即“并及時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公告?!?/p>
理由:①質疑答復作為政府采購活動之一,須遵循公開原則,中標、成交結果的改變屬于采購活動的重要事項,必須依法公開。②中標、成交結果的改變,出現了新的中標、成交結果,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相關規(guī)定,中標、成交結果是必須公開的信息。(沈德能)
建議2:本條應當增加一款內容,即“質疑答復不得超出供應商提出質疑的事項?!?/p>
理由:實務操作中出現不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擅自在供應商質疑事項外,以質疑答復的形式改變采購結果的情況,以借用合法的質疑答復形式達到操控項目采購結果的目的。因此,應明確質疑答復僅是針對供應商的質疑事項作出的答復,在質疑答復中,發(fā)現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應當另外依法處理。(沈德能)
建議3:對此類輕微瑕疵的情形不列入有效質疑、投訴范圍,或者另行設置條款規(guī)定。
理由:供應商對采購文件、采購過程、采購結果提出的質疑、投訴成立,但未對采購結果造成影響的,繼續(xù)開展采購活動。根據上述規(guī)定,未對采購結果構成影響的質疑投訴,既認定其成立,又不進行處理,可能引發(fā)供應商的誤解和爭議。(林日清)
建議4:“修改采購文件后繼續(xù)采購”與“修改采購文件后重新開展采購”,二者有何區(qū)別,建議以列舉的形式分別明確具體情形,方便理解和執(zhí)行。(林日清)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