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購領域里,經常會出現超預算報價問題??梢哉f超預算報價的出現在很大程度上歸結于投標人無法準確的把握采購人的預算“底價”。要探討超預算報價的問題,首先就要探討預算應不應該公開這個問題。那么預算究竟是應該公開透明,還是守口如瓶呢?
從預算來源看保密問題
在探討預算應不應該公開這個問題前,我們有必要對預算的起源和發(fā)展做一番回顧,特別是用于政府采購領域的預算的來源。
我國現行的《預算法》頒布于1994年,經過10年的總結,2004年《預算法》修改工作啟動。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06年立法計劃》,2006年10月該法的修改草案才正式提交審議。但是由于各種原因當時未能審議通過?,F在各級政府及財政部門仍然使用的是1994年3月22日頒布的《預算法》。
以上這些文字看來是題外話,但是預算最具有法律性的意義就來源于此。預算包括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預算的廣義概念不在本文討論范圍之內。預算的狹義概念是:國家機關、團體和事業(yè)單位等對于未來的一定時期內的財政收入和支出的計劃。和政府采購相關的預算是指預算支出,我們常說政府采購是財政改革的重要舉措,主要就是通過政府采購把好財政預算的出口關。目前各級政府的預算一般是以年度為期限進行編報的,當年編報下一個年度的預算,各年度的各級政府的預算要經過同級別的人民代表會才能最終審議通過。2009年的預算要在2008年編報完畢,2009年3月通過人代會審議通過,所以目前的人代會審議只能是走走形式。
從這些描述中不難看出,預算本身并不是秘密,它本身就是一種提前“規(guī)劃”行為。更何況財政收入的部分本身就是納稅人的錢,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理論上應該公開透明。另外一些納入政府采購目錄之內的貨物、工程或服務,本身需要進行政府采購,要編制政府采購預算。而政府采購預算又必須經過人代會審議才能通過,也沒有保密性可言。
從法律要求看保密問題
預算的來源清楚了,我們來看法律的要求:《政府采購法》在第六條、第三十三條有關于預算編制、批準和執(zhí)行的要求。其中第六條規(guī)定,政府采購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zhí)行;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部門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將該財政年度政府采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列出,報本級財政部門匯總。部門預算的審批,按預算管理權限和程序進行。這些條文中并沒有對保密提出要求。
此外,《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五條有對保密的約定。其中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開標前,招標采購單位和有關工作人員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原則上應在開標前確定,并在招標結果確定前保密。從這些文字上也看不出對預算保密的要求,從政府采購本身的要求來看,應該最大限度的對所有的采購信息進行公開。
通過利弊分析看保密問題
了解了政府采購預算的來源以及法的要求,我們再來看一看預算公開的利與弊。首先,預算公開信息對等,公開透明是公平公正的前提,信息不對等本身就是最大的不公平,前面已經說了政府采購預算是上一年度確定的下一年度的政府采購計劃,知道這個預算的有采購單位財務部門的人員,具體經辦人員,財政部門相關科室人員、部分人大代表、集采機構工作人員等等。既然這么多部門的人員都知道了這個預算“結果”,惟獨不讓參與投標的供應商知道,似乎也說不過去。聰明的供應商會通過各種途徑打聽到這個信息,一些本來很正常的采購項目,如果預算不公開需要經過一定途徑才能了解到,項目反而變得不那么正常了,很可能損壞政府的形象。
另外,預算公開也可以有效避免產生廢標和無效標。由于預算不寫進招標文件之中,常常造成超預算報價。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條規(guī)定,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應該視做無效標。預算不在招標文件中明示,超預算報價出現的幾率就很高。有些外地投標單位千里迢迢來投標,就因為超預算報價,成了無效標,無法進入下一環(huán)節(jié)。更無可奈何的是采購機構和采購人做了大量工作,最后因為超預算報價項目廢標,浪費了大量的人力和財力。
再次,預算公開不利于降低采購價格,有時會產生圍標現象。
持預算不應公開的觀點者認為,預算公開有以下幾種弊?。海?)認為預算公開供應商會貼著預算報價,不能有效降低政府采購的價格;(2)預算公開容易產生圍標現象。
最后,筆者認為,從預算的來源以及預算本身的意義(預算受納稅人的監(jiān)督)以及法律的含義上預算是應該公開的,但是考慮到一些項目的特殊性,單一來源采購預算不應當公開,競爭不充分的項目預算不必要公開。需要授權的項目,經常會產生供應商圍標現象,在采購過程中也應盡量減少項目授權。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