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財政廳日前發(fā)布了《關于限時退還違規(guī)收取政府采購保證金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
《通告》規(guī)定了限時退還保證金的五種范圍:一是采購人、代理機構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收取的投標保證金達到退還標準仍未及時退還的;二是中標、成交供應商按合同約定繳納履約保證金,達到退還標準仍未退還的;三是中標、成交供應商按合同約定繳納履約保證金,達到退還標準仍未退還的;四是政府采購工程項目,收取工程質量保證金超過3%的部分;五是電子賣場、協(xié)議供貨、定點采購、框架協(xié)議等方式實施采購,違規(guī)收取了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的。
《通告》強調,本次限時退還違規(guī)收取的政府采購保證金,各單位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
關于各類保證金的清退時限,《通告》明確,各單位存在違規(guī)收取政府采購質量保證金的,在9月9日前完成清退。在時限內不能完成的,書面向財政部門說明原因,并確定完成時限。
采購人、代理機構存在達到退還標準但未退還的投標保證金,在9月30日前完成清退。在時限內未完成清退的,需寫明原因,采購人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代理機構書面報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投標保證金誰收取誰退還,不能在規(guī)定時限內退還的還需確定新的退還時限。
供應商繳納了履約保證金,按合同約定已達到退還標準仍未退還的,在9月30日前完成退還。
《通告》要求,各級財政部門在上述工作完成時限的次日將本行政區(qū)域內未完成清退工作的情況匯總后逐級上報,各市財政局在次日17時前上報省財政廳。2020年起實施的政府采購項目全部納入此次限時清退,今后存在違規(guī)收取或遲退、緩退各類政府采購保證金的隨時上報。
根據(jù)《通告》,代理機構應如實報告本單位保證金清理情況,瞞報或在本通知之后仍違規(guī)收取或遲退、緩退保證金的,將暫停政府采購信息化系統(tǒng)操作權限一個月,并責令整改。
違規(guī)收取,遲退、緩退保證金情況統(tǒng)計表.xls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wǎng) 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