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為幫助招標投標單位及從業(yè)人員更好地掌握招標投標政策法規(guī),在行業(yè)活動中規(guī)避業(yè)務風險,我們將連續(xù)刊載本網特聘專家丁貴橋授權四川招投標網獨家首發(fā)招投標異議投訴案例系列分析文章以饗讀者。
招投標異議投訴案例分析
作者:丁貴橋
招投標異議投訴問題,已經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近幾年來,隨著招標活動的深入開展,潛在投標人、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標采購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及招標程序逐漸熟悉和了解,各類主體以提出異議和投訴的方式進行維權在招標活動中也越來越普遍,處理異議和投訴也成為招標采購部門、管理和監(jiān)督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如何及時、妥善處理這些異議和投訴是目前需要重視的問題。筆者總結招標采購管理的一些實踐經驗,通過十五個案例的分析,希望對從事采購招標工作的同志,在處理招標采購活動異議和投訴工作中有所幫助。
案例2:未提交投標文件能否投訴的案例
2.1 案情簡介
原告廣東DLF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訴被告DP縣住建局、DP縣政府、第三人RSD建筑安裝建設有限公司、第三人DP縣實驗學校行政撤銷糾紛一案。
2019年10月8日,第三人DP縣實驗學校通過招標代理機構廣東JH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發(fā)出《DP縣實驗學校建設工程招標公告》,廣東DLF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第三人RSD建筑安裝建設有限公司及廣東省RD工程有限公司等7家企業(yè)進行了現(xiàn)場投標登記,但廣東DLF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因未提交投標文件,故而也未參加涉案工程的招投標。2019年11月6日發(fā)布中標候選人結果公示,第一中標候選人為本案第三人RSD建筑安裝建設有限公司。公示期間,原告廣東DLF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分別向招標單位DP縣某學校(第三人)和被告DP縣住建局投訴,理由是認為第三人RSD建筑安裝建設有限公司與另一投標人廣東省DR工程有限公司屬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第三人RSD建筑安裝建設有限公司與廣東省RD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圍標、串標的行為。要求DP縣住建局依法對廣東RD公司、RSD建筑安裝建設有限公司的投標按廢標處理。
DP縣住建局接到上述投訴后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了一份DP縣實驗學校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投訴處理決定書》,該《投訴處理決定書》認為原告對DP縣實驗學校建設項目施工招標中標結果的投訴理由不成立,駁回原告廣東DLF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投訴申請,維持原評標結果。原告接著向DP縣政府提請行政復議,DP縣政府作出的《復議決定》維持DP縣住建局處理意見。原告隨即到當?shù)胤ㄔ禾嵴堅V訟,法院認為原告廣東DLF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起訴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依法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2.2 焦點問題 廣東DLF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起訴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
2.3 案例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的起訴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對于利害關系的理解,通常需要考慮以下兩個因素:
一是從法律意義上的利害關系。只有法律意義上的利害關系才可能與被訴行政行為建立利害關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張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或者利益,當事人才能依法維護。為此不能理解為所有直接或間接與被訴行政行為有聯(lián)系的當事人都是利害關系人。
二是當事人主張的這種法律上的權利或利益存在受被訴行政行為侵犯的可能性。本案中,原告并未參與涉案工程的招投標活動,原告向被告投訴理由是認為存在圍標、串標的行為,其中標結果應當確認無效,按廢標處理。如果第三人粵水電建筑安裝建設有限公司中標結果無效或者按廢標處理,原告就有可能重新參加涉案工程的招投標,原告或許就有可能成為中標候選人。
對此觀點,法院認為,被告作為行政監(jiān)督主管部門,其對原告投訴舉報只需作出相關的處理決定(答復)即可,被告作出該投訴處理決定時無需考慮原告無法確定的利益,也就是說,即使第三人RSD建筑安裝建設有限公司中標結果無效或者按廢標處理,涉案工程需重新招標的情況下,原告廣東DLF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也未必就能中標。被告DP縣住建局作出的涉案《處理決定》及DP縣政府作出的《復議決定》與原告廣東DLF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并不存在行政法上的利害關系,亦未對原告的合法權益產生實質性的影響,原告廣東DLF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起訴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一)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的規(guī)定,本案應依法裁定駁回起訴。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駁回原告廣東DLF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起訴。
此案的關鍵在于原告不是真正的投標人,不是法定利害關系人,不符合投訴的主體資格。為此我們在處理投訴質疑時,首先要考慮的是投訴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法,然后再考慮投訴內容。
特聘專家介紹——
丁貴橋:經濟學碩士畢業(yè)、高級經濟師、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督管理局原局長、黨組書記、政協(xié)湖北省第十一屆委員會常務委員.經濟委員會副主任。
主要學術成果:《創(chuàng)新招投標管理體制》、《治理串通投標研究》等八部著作,在國家、省級報刊發(fā)表理論文章數(shù)十篇。
研究方向:公共資源招投標監(jiān)督管理 、企業(yè)經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