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財政廳近日印發(fā)《青海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其中最大亮點是明確建立評審專家信用評價機制,從評審工作紀律、評審專業(yè)水平和評審行為規(guī)范三方面,對評審專家履職情況進行評價,將評審專家評定為優(yōu)秀、良好、稱職和不稱職等級。
根據《辦法》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于評審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對評審專家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評價,青海省財政廳根據評審專家選聘要求按年度進行評價,評價采用量化扣分,基準分為100分。青海省財政廳將根據評價等級設置階梯式抽取概率。
《辦法》設置了三類扣分情形:
1.扣5分的違反評審工作紀律情形包括:
參加評審活動,不提交身份證明,不配合工作人員核驗;
進入評審區(qū)未按要求存放隨身攜帶通訊工具或電子設備;
在評審現場高聲喧嘩或隨意走動,從事與評審活動無關的事宜,影響正常評審現場秩序;
評審過程中未經許可擅自出入評審區(qū);連續(xù)30日不能參與評審工作,而不請假告知;
參與評審活動時無故遲到、早退;
欲記錄和復制或者帶走評審相關資料;
其他違反評審工作紀律要求的情形。
2.扣10分的情形包括:
專業(yè)技術水平和執(zhí)業(yè)能力不能滿足評審工作要求;
政府采購評審程序的掌握和熟練程度不能滿足評審工作要求;
評審打分被判定為異常性評分;
未能發(fā)現采購文件或供應商履約存在的錯誤、重大遺漏或重大偏差;
未能發(fā)現投標文件存在的弄虛作假、重大雷同或供應商有圍標串標嫌疑;
其他法律法規(guī)相關規(guī)定的執(zhí)業(yè)要求。
3.此外,存在下列違反評審行為規(guī)范情形之一,不影響采購結果的,每項扣20分:
不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學習培訓;
不主動回避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評審項目;
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違法干預,不及時向相關部門舉報;
發(fā)表不當言論、將其自身意見強加給其他評審委員會成員、私下互相串通壓制其他評審委員會的意見等影響和干預評審工作的行為;
評審現場征詢采購人對中標(成交)供應商的傾向性意見;
不服從財政部門管理的,專家抽取響應后,無故不參與評審,不配合財政部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評審過程中有關問題咨詢;
除未被隨機抽取到的原因外,在一年內響應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次數未達到3次;
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職的行為。
在評價等級和相應的處理處罰措施方面,評審專家年度評價結果平均得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為“優(yōu)秀”;平均得分在85分以下、70分以上(含70分)的為“良好”;平均得分在70分以下、60分以上(含60分)為“稱職”;平均得分在60分以下為“不稱職”。年度評價等級為不稱職(違規(guī)),不影響采購結果的,青海省財政廳將對不稱職的評審專家進行約談,并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為3至6個月,整改期間不得參與青海省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拒不改正的,將被解聘,3年內不得選聘青海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影響采購結果的,青海省財政廳將依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和《辦法》第三十七條予以處罰,不得再選聘為青海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連續(xù)三年評價結果為“稱職”的專家,青海省財政廳將進行政府采購相關業(yè)務培訓并考試。考試成績不合格的青海省財政廳將其解聘,1年內不得選聘為青海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對評審專家的評價結果及處罰情況,將在青海省政府采購網進行公告。
除了評審專家的信用評價及處理處罰,《辦法》還對評審專家的選聘與解聘、抽取和使用、監(jiān)督管理等做了全面規(guī)定。其中重點細化了評審專家抽取管理及流程、不能抽取評審專家的情形等規(guī)定。此外,針對評審專家的解聘情形,《辦法》在財政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中規(guī)定的4項情形基礎上,還增加了2項情形,包括,一年內3次同意接受評審任務后,無故不參加評審活動;除未被隨機抽取到的原因外,在一年內未參加過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來源:中國采購與招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