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可否再行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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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5年07月21日
問:中標如果不是公示再公告,公告期限可否再行設定?
王周歡:關于這個問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與《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是不一樣的,而目前實際做法與《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存在差距。
實際操作當中,往往會先公示7個工作日,如果無人質疑,再發(fā)中標通知?!稐l例》規(guī)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fā)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同時,《條例》在第六章的質疑投訴中還規(guī)定“對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來作為質疑的一個起算點。根據《條例》規(guī)定中標成交結果公告應該有一個期限,而實際中標成交結果公告并未設置期限。我們建議中標成交結果的公告期限不宜設置太長,最好以3個工作日為限。從采購法相關規(guī)定上來看,其并沒有一個公示的環(huán)節(jié)。
18號令修改征求意見稿中規(guī)定,應告知未中標供應商排序和得分情況,對此,也有很多人提出異議,認為該規(guī)定一旦告知,會引發(fā)更多的質疑投訴。我個人認為很多質疑投訴是因為供應商參加投標之后,不知道廢標或其未中標的原因。所以,參照國外一些做法,如果供應商未中標應該告訴其未中標的原因,如果不能告訴原因至少應讓其知道排序情況。(作者:董瑩)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