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新規(guī)定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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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5年05月29日
制定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是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要求,進一步深化改革,推進政府采購從法制向法治轉變的一項重要任務,是解決政府采購領域突出問題,建立統(tǒng)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政府采購市場體系,推動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保障能力,強化財政政策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宏觀調控能的一項重要舉措。
《實施條例》的出臺,進一步細化了法律規(guī)定,充實了有關制度規(guī)定,完善了政府采購程序,進一步明確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強化了政府采購領域新型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秾嵤l例》新的變化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五個方面:
第一, 責任主體更明確
按照《實施條例》規(guī)定,采購人應當根據(jù)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和已批復的部門預算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即是在政府采購預算執(zhí)行中取消財政審核環(huán)節(jié),由預算單位依法確定采購形式、采購方式并組織實施,向社會全面公開政府采購信息。各部門、各單位是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執(zhí)行主體,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執(zhí)行,并對執(zhí)行結果負責。
財政部門是法定的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監(jiān)管方式由原來的事前監(jiān)管轉變?yōu)槭潞蟊O(jiān)督檢查。集中采購機構對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實施采購,適合實行批量集中采購應當實行批量集中采購;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jù)采購人的委托依法組織實施采購活動。
第二,管束范圍更廣泛
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實施條例》對政府采購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進行明確和細化:一是明確了財政性資金范圍。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tǒng)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
二是明確了政府采購工程適用范圍。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是細化了政府采購服務項目的范圍?!秾嵤l例》細化了政府采購服務的范圍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是指政府購買為了維持自身正常運轉所需的那部分服務,例如公車維修、加油、保險及公務印刷等;政府購買服務的范圍更廣,是指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例如養(yǎng)老、醫(yī)療、社工、慈善、法律援助等。
第三,采購管理更標準
《實施條例》規(guī)定建立政府采購管理標準化的要求主體現(xiàn)在三個方面:一是明確了采購需求標準,是指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應當根據(jù)經費預算標準、資產配置標準和技術服務標準確定。也就是說,采購人應當在嚴格執(zhí)行經費預算標準和資產配置標準的前提下,合理確定項目的技術和服務標準。在確定技術和服務標準時,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常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
二是實行流程的標準化。政府采購流程再造重點在于突出預算執(zhí)行的主體地位、強化預算執(zhí)行主體責任,實現(xiàn)政府采購監(jiān)管方式的轉變。在簡化財政審批程序后,要求各部門切實加強對本部門、本系統(tǒng)內的政府采購預算編制、執(zhí)行工作的領導,并按照新《預算法》和相關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向社會全面公開政府采購信息。
三是實行采購文本的標準化。國務院財政部門將按照《實施條例》規(guī)定制定統(tǒng)一的招標文件標準文本,實現(xiàn)文本模塊化,減少照搬以往標書版本而出現(xiàn)的失誤,提高標書編制質量和效率。
第四, 信息公開更透明
《實施條例》按照政府采購全過程信息公開的目標導向,主要作了五項規(guī)定:一是采購信息須公開。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當在指定媒體上發(fā)布。采購項目預算金額應當在采購文件中公開。采用單一來源方式,只能從唯一供應商采購的,還應當將唯一供應商名稱在指定媒體上公示。
二是采購文件須公開。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中標、成交結果公告的同時,將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等采購文件同時公告。
三是中標、成交結果須公開。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后,應當在指定媒體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
四是采購合同須公開。采購人應當在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公告。
五是投訴處理結果須公開。財政部門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應當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第五, 違法追責更嚴厲
《實施條例》對政府采購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情形進行了細化,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了界定?!秾嵤l例》增列的違法情形有34種,其中采購人8種,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10種,采購人員1種,集中采購機構3種,供應商8種,評審專家4種。同時規(guī)定了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法律責任。主要集中在:
一是采購人未按規(guī)定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或備案、化整為零規(guī)避公開招標、不予中標供應商簽訂合同的、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合同、未按規(guī)定公告政府采購合同等方面的違法行為,將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分,并予以通報。還可視違法情形處10萬元以下罰款。
二是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依法在指定媒體發(fā)布采購信息、未在政府采購專家?guī)熘谐槿<摇⑽窗凑找?guī)定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等方面的違法行為,將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采購代理機構進行相關業(yè)務的資格。
三是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有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秾嵤l例》加大了政府采購活動“裁判員”評審專家的處罰力度。
四是財政部門在履行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職責中違反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規(guī)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作者:湖北省荊州市財政局 曾凡俊)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