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財政推行負面清單管理 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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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8年12月29日
近日,省財政廳制定出臺《山西省政府采購負面清單(貨物類、服務類)》(以下簡稱“負面清單”),明確規(guī)定了在政府采購招標文件中不得設置的條款,為規(guī)范政府采購招標工作劃定了更為清晰的界限。
《負面清單》嚴格遵循《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等法律法規(guī),充分借鑒了以往政府采購工作經(jīng)驗,廣泛征求并吸納了各方面意見建議,充分體現(xiàn)了客觀、公正的原則,保證了負面清單的全面性和實用性。
《負面清單》涵蓋了政府采購貨物、服務兩大類別,包含了資格條件禁用、商務條款禁用、采購需求禁用及評分辦法和評分標準禁用等內(nèi)容,明確了50項禁止設置條款,在最大限度地滿足采購人需求的基礎上,防止了潛在排他性條款和限制性條款的出現(xiàn),可有效避免質(zhì)疑和投訴的發(fā)生、控制政府采購活動中的法律風險。
(來源:山西省財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