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報·華聲在線記者 陳淦璋 通訊員 何雷
記者7月12日從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獲悉,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省公安廳聯合印發(fā)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串通投標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辦法》(以下簡稱《查處辦法》),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這意味著,我省加大對串通投標、掛靠、出借資質、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的認定查處,將有公安機關強力介入。
串通投標、掛靠等違法行為界定明確
據了解,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投標反映比較突出的串通投標、掛靠、出借資質、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因隱蔽性較強,主要表現為“發(fā)現難、認定難、查處難”。這就造成了對很多違法行為的舉報或投訴最后難以認定,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招投標的公信力。
近兩年來,我省查處的招投標市場違法案例,主要是依靠公安、紀檢等部門介入后才核實認定?;诖?,《查處辦法》在2011年出臺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圍標串標行為認定處理辦法》等文件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完善,要求加強部門聯動、實行聯合查處。
《查處辦法》主要就串通投標、掛靠、出借資質、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列舉了36條具體表現形式,概念界定清晰。其中,串通投標違法行為分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等情形共26條,掛靠違法情形共4條,出借資質違法行為共1條,弄虛作假違法情形共5條。
相關利害關系人在招投標活動中發(fā)現存在串通投標等違法行為,可依法向相應的住建部門進行投訴并提供相關證據或線索。
住建部門在招投標監(jiān)督具體活動中,發(fā)現相關單位或人員存在串通投標等違法情形,應予以制止、糾正并依法依規(guī)調查,必要時可責令暫停該項目的招投標活動。
對于串通投標等違法行為查處,住建部門與公安機關將建立聯合執(zhí)法機制,實行“雙向移交”。
住建部門、公安機關將聯合執(zhí)法
根據《查處辦法》,住建部門對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向同級公安機關移交有關案件線索:損害招標人、其他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串通投標的中標人賣標、參與串通投標的其他投標人獲取“好處費”“補償”等,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中標項目金額在200萬元以上;對其他投標人、招標人等投標招標活動的參加人采取威脅、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或者盜用其他單位名義投標;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串通投標;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省住建廳主要負責人介紹,住建部門、公安機關將建立聯合執(zhí)法機制。對于社會關注度高、影響較大項目的串通投標等違法行為,住建部門將聯合公安機關共同查處,公安機關應予以協(xié)助。同時,雙方還將建立串通投標等違法行為查處聯席會議制度、重大事項通報制度,協(xié)調處理查處中的有關問題。
據了解,對于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投標活動中經查實存在串通投標等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由住建部門依法依規(guī)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 湖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