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退投標保證金是每個項目中都會面對的事情,在這方面出問題的情況也時有發(fā)生。大連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處副處長張?zhí)旃窒砹诉@樣一個案例:某市工程交易中心相關負責人每個項目都會收投標保證金,卻沒有依照規(guī)定及時返還給投標供應商,而是將資金用到其他投資項目上了。該負債人投資的本意是為了掙錢,結果是投進去的錢都沒回來。該負責人就開始借錢彌補這個窟窿,但是窟窿還是越來越大。最后供應商集體來投訴了。事情暴露后,查出負責人犯罪金額上千萬元。
結合這個案例,張?zhí)旃v解了關于投標保證金收取和退還的三個要點。
一是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有的招標代理機構為了測試企業(yè)的誠信程度,就多收投標保證金,這是不允許的。
二是投標保證金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保證金應以非現金方式來進行轉換,不允許使用現金,這在《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以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要都有規(guī)定。案例中,大量現金的使用為犯罪提供了條件。所以,如果遇到大項目,保證金最好要交到采購人的專庫,而不是交到招標公司的專庫,以降低風險。
三是退還保證金,政府采購5日內退還,一般項目招標5日內帶息返還。《政府采購法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關于保證金的退還,《條例》之規(guī)定了5日內退還,沒有提到利息。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則在此時間要求基礎上增加了返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作者:崔衛(wèi)衛(wè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