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政府采購救濟機制的途徑包括詢問、質疑、投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其中質疑與投訴是兩個最重要的環(huán)節(jié)。由于質疑是投訴的前置程序,在具體實踐過程中,部分集中采購機構和采購代理機構并不重視質疑答復的質量,導致部分原本可以在這一階段解決的問題進入投訴環(huán)節(jié)。
為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質疑答復與投訴處理行為,財政部在《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答復與投訴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細化了質疑提出、質疑函內容、質疑時限等內容。實際上,部分省市、單位先行實踐,在征求意見稿公布之前出臺了規(guī)范質疑的制度,政府采購信息報/網記者近期就此進行梳理,供政府采購相關主管部門了解借鑒。
廣西
制度名稱:《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辦法》(桂財采〔2006〕11號)
出臺時間:2006年6月
制度看點:
【時限要求】采購人或采購人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收到質疑書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
【質疑不符合條件】分別按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理:(一)質疑書內容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一次性告知質疑供應商修改后重新提出質疑;(二)質疑不屬于本采購人或采購人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組織的采購活動的,應告知質疑供應商向組織該項采購活動的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三)質疑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書面告知質疑供應商不予受理,并應當說明理由。
【答復書內容】質疑答復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質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二)委托代理人辦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職業(yè)、住址、聯系方式等;(三)對質疑供應商陳述的事實和提供的證據的分析,經查明所認定的事實、處理決定的具體內容和法律依據;(四)告知質疑人向政府采購監(jiān)管管理部門投訴的權利;(五)作出質疑答復的日期。
【惡意質疑】質疑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虛假、惡意質疑,采購人或采購人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駁回質疑,并向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并依法予以處罰:(一)一年內三次以上質疑均查無實據的;(二)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質疑材料的。
【回避制度】采購人或采購人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在處理供應商質疑時應當遵守回避制度。
重慶
制度名稱:《重慶市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投訴處理暫行規(guī)定》(渝財采購〔2011〕34號)
出臺時間:2011年10月
制度看點:
【應知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本辦法第七條所稱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一)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為采購文件發(fā)出之日;(二)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為質疑的采購環(huán)節(jié)結束之日;(三)對中標(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成交)結果公告之日。
【質疑副本】質疑書內容涉及其他供應商,并且需要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處理質疑時向其他供應商進行核實的,質疑供應商還應按照與質疑事項相關的供應商數量提交質疑書副本。
【質疑舉證】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供應商提出質疑時,應提供相關事實依據或線索,并配合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調查取證。對于須由法定部門作出認定的事項,質疑供應商應當配合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依法向具有法定職權的部門申請調查和認定。
【質疑處理】供應商對評審過程或采購結果提出質疑的,采購代理機構應對質疑事項所涉及的評審過程及結果進行復查,并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未發(fā)現評審行為影響公平公正的,質疑無效。(二)評審行為影響或可能影響公平公正的,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召集評審委員會對評審過程和采購結果進行復核。對確有問題且影響采購結果的,報經財政部門同意后,由評審委員會對采購結果進行修正。(三)采購代理機構應將復核理由、過程及結果予以公告。
貴州
制度名稱:貴州省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與投訴管理暫行辦法(黔財采〔2006〕41號)
出臺時間:2013年6月
制度看點:
【基本程序】
1、進行登記。對供應商的質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安排或指定專人負責,并進行認真登記,同時履行必要的簽收手續(xù)。
2、進行審查。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收到供應商質疑書后,要對其是否符合質疑條件(如:質疑的范圍、條件、形式、時限等)進行認真審查,對符合質疑條件的必須受理,對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在收到質疑書后3個工作日內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通知質疑人,未書面通知的,視為已受理。
3、進行研究。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要對受理的質疑事項及時進行認真研究,復雜的項目可以組織相關專家就質疑問題進行評議并提出書面意見,相關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要積極主動配合。
4、進行答復。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書后七個工作日內,對質疑事項作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有根有據的書面答復,不得不答復或逾期答復,更不能答非所問。質疑答復內容不得涉及商業(yè)秘密。質疑答復除了通知質疑供應商外,還必須同時通知與質疑事項有關的供應商,并辦理有關簽收手續(xù)。
山東
制度名稱:《山東省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辦法》(魯財采〔2013〕27號)
出臺時間:2013年10月
制度看點:
【質疑時限】相關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質疑書后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被質疑人應當在受理質疑后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人和其他有關供應商。
【答復內容】僅限于供應商所質疑的內容,不得涉及以下內容:(一)國家秘密和商業(yè)秘密;(二)開標前質疑的,已獲取采購文件的供應商名稱、數量;(三)中標(成交)結果確定前質疑的,關于評審專家信息及評審情況;(四)預中標(成交)供應商情況;(五)其他供應商的投標(響應)文件。
【錯誤復核】被質疑人在處里質疑過程中,發(fā)現資格性審查認定錯誤或者評審價格分計算錯誤的,應當組織原評審委員會進行復核,并依據復核意見進行答復,但不得以任何理由重新組織評審。
安徽
制度名稱:《安徽省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辦法》
出臺時間:2013年10月
制度看點:
【委托質疑】供應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質疑事宜。代理人辦理質疑事宜時,除提交書面質疑外,還應當向被質疑人提交供應商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代理的具體權限和事項。
【專人受理】被質疑人應指定專人負責受理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工作。負責受理質疑的工作人員應及時將供應商的書面質疑進行登記后,報單位領導批交有關人員辦理。
【質疑處理】被質疑人對供應商提出的詢問,應區(qū)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屬于被質疑人工作中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屬于供應商的誤解,被質疑人應予以解釋說明。
【評審人員配合】政府采購評審人員應當積極配合該采購項目的組織單位答復投標供應商提出的質疑。
遼寧
制度名稱:《遼寧省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投訴處理暫行規(guī)定》(遼財采〔2014〕557號)
出臺時間:2014年10月
制度看點:
【質疑提出】供應商認為采購過程中下列事項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ㄒ唬┎少徫募?guī)定的供應商資格條件、技術和商務條款存在明顯限制性、傾向性的;(二)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評審)方法、評標(評審)標準違反規(guī)定的;(三)采購文件澄清或修改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四)采購文件發(fā)售期限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五)采購組織程序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六)采購結果公告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七)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經辦人員、評標委員會成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而沒有回避的;(八)采購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評審專家之間存在串通行為的;(九)供應商提供虛假資料、假借其他企業(yè)資質圍標串標謀取中標(成交)的;(十)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權益受到損害的其他事項。
采用非招標方式進行采購的,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及其補充文件內容使其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采購文件公告期滿前進行質疑。答復完成后,相應公告期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順延。
【質疑對象】供應商對采購文件中供應商特定資格條件、技術質量和商務要求、評審標準及評審細則有異議的,應主要向采購人提出質疑,其他問題可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拒絕受理】質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質疑供應商參與了投標(競爭性談判、詢價)活動后,再對采購文件內容提出質疑的;2.質疑超過有效期的;3.對同一事項重復質疑的;4.采購文件經過質疑并修改相關內容重新發(fā)布后,對于在首次發(fā)布時間內沒有提出質疑的內容,供應商再次提出質疑的。
【暫不受理】質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不受理并告知供應商補充材料。供應商及時補充材料的,在有效期內應予受理;逾期未補充的,不予受理:1.質疑書內容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2.質疑書提供的依據或證明材料不全的;3.質疑書副本數量不足的。
【被質疑供應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需要對質疑事項向相關供應商進行核實的,應在受理供應商質疑后兩個工作日內將質疑書副本及時送達與質疑事項相關的供應商,并告知其應履行的權利與義務。相關供應商應在收到質疑書副本兩個工作日內作出說明或解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視為質疑事項成立。
【對采購文件質疑】供應商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對采購文件進行核實,并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采購文件合法合理的,質疑無效;(二)采購文件存在影響公開、公平、公正事項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修改、完善采購文件并予以公告。
【對采購程序質疑】供應商對采購組織程序提出質疑的,采購代理機構應對采購組織程序進行梳理,并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采購組織程序符合規(guī)定的,質疑無效;(二)采購組織程序存在瑕疵,違反了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且影響了采購結果的,報財政部門審核后廢標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對采購結果質疑】供應商對評標(評審)過程或采購結果提出質疑的,采購代理機構應對質疑事項所涉及的評審過程及結果進行復查,并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未發(fā)現評審行為影響公平公正的,質疑無效。(二)評審行為影響或可能影響公平公正的,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召集評標(評審)委員會對評審過程和采購結果進行復核,原則上要求2/3以上專家參加。對確有問題且影響采購結果的,報經財政部門同意后,由評審委員會對采購結果進行修正。(三)采購代理機構應將復核理由、過程及結果予以公告。
深圳市政府采購中心
制度名稱:《深圳市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辦法》(深府購〔2013〕24號)
出臺時間:2013年10月
制度看點:
【受理質疑】市政府采購中心對質疑函受理前先就事項向供應商進行了解,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一)經口頭解釋溝通,澄清誤會,供應商表示理解的,由供應商撤回質疑材料,質疑處理程序終止;(二)經口頭解釋,供應商仍不能理解的,由市政府采購中心在確定供應商提供的質疑函滿足受理條件后辦理正式收文,正式收文之日即為受理時間;(三)經審查不符合質疑受理條件的,市政府采購中心向供應商說明不能受理的原因,供應商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重新遞交相關材料,以重新遞交材料之日為受理起始時間。
市政府采購中心在收到質疑函原件的當日與供應商辦理簽收手續(xù)。質疑函的內容不符合規(guī)定的,市政府采購中心以書面(包括傳真并事后補充寄送、遞交)方式告知供應商,供應商可以在質疑期限內修改后重新質疑,以重新收到質疑函的時間為受理起始時間。在規(guī)定期限內市政府采購中心未收到供應商重新提交的質疑函,或者重新提交的質疑函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視為供應商放棄質疑。
【質疑撤回】在質疑處理過程中,供應商要求撤回質疑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市政府采購中心提出申請。市政府采購中心收到申請后,有權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終止質疑處理,并將決定告知供應商。
【質疑時效】 市政府采購中心應當自質疑函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就質疑事項書面答復供應商。在質疑處理期限內,供應商以書面形式追加新的質疑內容,或提供了新的有效線索、證據需要查證核實的,質疑處理期限應當重新起算。因質疑情況復雜,組織調查論證或鑒定審查時間較長的,市政府采購中心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質疑處理時間,但需函復供應商并告知理由。
【質疑中止】質疑處理期間不中止政府采購活動,但符合以下情形的,主管部門可以中止政府采購活動:(一)采購活動可能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二)質疑事項可能會影響評審結果的;(三)其他確有必要中止的情形。主管部門應當在作出中止采購決定當日發(fā)布公告并書面通知采購人和參加采購的供應商。
【質疑終止】供應商向市政府采購中心提出質疑后,在質疑處理期限內,不得同時向任何其他方提起同一質疑。如供應商已就同一事項提起投訴、信訪、舉報、提請行政復議或訴訟的,質疑程序終止。
【保密要求】在質疑處理過程中,參與質疑處理的有關人員應對以下事項嚴格保密:(一)涉密項目;(二)供應商的商業(yè)秘密;(三)公告之前的項目評審情況或中標(成交)結果;(四)其他可能影響采購公正、公平的事項。
【惡意質疑】供應商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質疑,以及假冒他人名義質疑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進行質疑調查的,市政府采購中心報主管部門并記入供應商誠信檔案。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
制度名稱:《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質疑處理辦法》
出臺時間:2015年4月
制度亮點:
【公告受理部門】在發(fā)布采購公告時要同時公布受理質疑的部門名稱、聯系電話、傳真、郵寄地址等事項。
【實名質疑】質疑的提起實行實名制,質疑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費用規(guī)定】處理質疑時不得向質疑人和被質疑人收取任何費用。
【質疑函簽章】質疑函必須由法定代表人簽署本人姓名(或印蓋本人姓名章)并加蓋單位公章,不得加蓋合同專用章、投標專用章等各種形式的專用章。質疑函由參加采購項目的授權代表簽署本人姓名(或印蓋本人姓名章)的,應當同時提供法定代表人允許其辦理質疑事項的特別授權。
【質疑函遞交】質疑函原件可采取當面遞交或郵寄、快遞的方式送達采購中心。以郵寄、快遞方式遞交的,質疑提起日期應當以郵寄件上的戳記日期、郵政快遞件上的戳記日期或非郵政快遞件上的簽注之日起計算,受理日期則以采購中心收到質疑函原件之日計算。以郵寄、快遞方式遞交質疑函的,質疑人可以在質疑有效期內以傳真方式及時將質疑事項告知采購中心,并提供郵寄件、快遞件的有效查詢方式。
【單項質疑】一件質疑函只能針對一個項目提出質疑,質疑人需要對兩個(含)以上項目提出質疑的,應當分別提交質疑函。
【質疑復核】質疑受理時采購項目評審工作已經完成的,質疑事項由采購項目的原評審委員會進行復核,質疑受理時尚未成立評審委員會的,應當從財政部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專家組建評審委員會進行復核。質疑復核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結論。質疑復核由評審委員會獨立進行,任何人不得引導、暗示、代替評審委員會成員作出評判。質疑復核應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采購文件要求,對質疑事項逐一進行正面答復。復核結論應當準確清晰,寫明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并明確質疑事項是否成立、是否維持原評審結果。質疑復核涉及變更中標(成交)候選人的,評審委員會應當在復核結論中明確新的中標(成交)候選人。質疑復核導致原評審結果變更的,采購中心應當將相關情況報財政部備案。評審委員會在質疑復核過程中不得超越質疑事項進行復核,不得依據相關當事人提供的關于供應商投標文件(報價文件、響應文件)的補充證明或澄清等材料,改變評審得分或中標(成交)結果,不得修改主觀評分。
【質疑撤回】質疑處理過程中,質疑人要求撤回質疑的,應當以書面方式提交質疑撤銷函,由法定代表人簽署本人姓名(或印蓋本人姓名章)并加蓋單位公章。采購中心收到質疑撤銷函后,有權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終止質疑處理工作。
【質疑記錄】采購中心應當對質疑處理過程中的下列行為作出記錄,并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一)質疑人無故不接收《質疑處理結果通知書》的;(二)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的;(三)拒絕提供質疑處理所需相關材料的;(四)其它不配合質疑處理工作的行為。
【惡意質疑】供應商進行虛假和惡意質疑的,采購中心可以提請有關部門將其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在政府采購相關媒體上公布處理決定。
【保密原則】質疑處理過程中各方當事人均應嚴格遵守政府采購相關保密規(guī)定。(作者:董曉鷗 黎嫻)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