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信息發(fā)布
案例:代理機構發(fā)布的項目公告,由于網絡原因未能成功推送到中央主網發(fā)布,能否繼續(xù)招標?是否應處罰代理機構?
答:眾所周知,政府采購項目的信息公告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發(fā)布,而且財政部要求500萬元以上的項目,必須要推送到中央主網進行公告。
從法律角度看,公告信息作為法定程序,沒有實施是違法的,需要重新招標。但該案例中代理機構已經做了推送的程序,所以不能處罰代理機構。
目前,采購實踐中需要重新采購的項目越來越多,使得政府采購效率備受社會詬病。
在此次18號令征求意見稿中,也就如果有違法,如評標委員會組成違法、專家組評審違法等情形,是不是一定要推倒并重新采購進行了完善,盡可能避免因專家評審違法所導致的重新采購,以盡量節(jié)約社會成本。
要點:因不可歸咎代理機構的事由導致采購信息發(fā)布失敗的情況,難以對采購代理機構實施處罰。經復核或依法重新評審能夠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盡量避免重新采購,以提高采購效率、節(jié)約社會成本。
關于供應商資質
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的相關規(guī)定,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的情形有以下幾種:(一)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與合同履行無關;(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四)以特定行政區(qū)域或特定行業(yè)的業(yè)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中標、成交條件;(五)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評審標準;(六)限定或指定專利、商標、品牌或供應商;(七)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案例1:某項目的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供應商的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以上,這是否對潛在供應商構成了限制?
答:《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yè)管理辦法》規(guī)定,不能以注冊資本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目前,公司的注冊資本條件已放寬,并由審核制變?yōu)檎J繳制。
要點:不能以注冊資本對供應商實行差別或歧視待遇。
案例2:招標文件規(guī)定不接受有外資背景的企業(yè)參與投標,這是否構成對供應商的限制或歧視?
答:什么是外資?從所有制形式來看,有國有企業(yè)、個人投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外資企業(yè)。外資企業(yè)是外國公司在中國設立的合資企業(yè)或獨資企業(yè),與外國企業(yè)不同,外資企業(yè)是根據我國法律設立的企業(yè)法人,享有國內其他企業(yè)同等的待遇。不能以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對供應商構成限制。
案例中的項目,采購人認為是保密項目,如果是保密項目,那代理機構實施公開招標的行為本身就違反了《保密法》之規(guī)定。
要點:政府采購不能歧視外資企業(yè);涉密項目不能實施公開招標采購。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