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零元投標應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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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5年06月02日
最近,閱讀了2015年5月22日《中國政府采購報》第三版《供應商零元中標背后的玄機》一文,感觸頗深。
事實上,在政府采購實務操作中,供應商零元報價現(xiàn)象并不少見,而評標委員會(評審小組)對此是否該認定為無效投標卻往往不敢下結論。評標委員會(評審小組)的觀點主要體現(xiàn)在三個方面:其一,報價是供應商的自由,只要供應商能履約,就不應該貿(mào)然認定為無效。其二,法律法規(guī)也沒有直接明確零元報價是違法的,屬于無效投標。其三,零元是否低于成本尚無法確定,畢竟虧本的生意無人做。
而在《供應商零元中標背后的玄機》一文中,接受記者采訪的專家從不同的角度、引用不同的條文分析認為,零元中標是違法的。對此結論,筆者深表贊同。但同時筆者認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有明確規(guī)定:禁止接受供應商零元報價。
《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采購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逼渲械摹安少徣瞬坏孟蚬趟饕蛘呓邮芷浣o予的贈品”就是認定供應商零元報價違法無效的直接法律依據(jù),因為接受供應商的零元報價,也意味著接受供應商向采購人贈送的貨物或服務。因此,在評審過程中,采購人代表應該堅決拒絕供應商的零元報價,評標委員會(評審小組)也應該根據(jù)《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直接拒絕供應商的零元報價,并做無效投標處理。
此外,筆者認為在實務操作中運用《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時,還應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第一,采購人在確定采購需求時,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贈品或者項目外商品、服務,不得把供應商提供贈品或者項目外商品、服務作為優(yōu)先或者加分的因素。如果采購人提出了這樣的要求,采購代理機構要依據(jù)《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來處理,即,“采購代理機構發(fā)現(xiàn)采購人的采購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歧視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政府采購政策規(guī)定內(nèi)容,或者發(fā)現(xiàn)采購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建議其改正。采購人拒不改正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采購人的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供應商主動在投標文件、響應文件中提供贈品、回扣或者項目外商品、服務的,在評審過程中,評標委員會(評審小組)不得將此作為提高產(chǎn)品檔次、提高評分分值等影響評審的因素。
第三,合同履約中,采購人也不得接受供應商主動提供的贈品、回扣或者項目外的其他商品、服務。也就是說,即便供應商在投標文件、響應文件中提供了贈品、回扣或者項目外的其他商品、服務,采購人在履約時也不能接受。當然,采購人更不能索要供應商的贈品、回扣等。(作者:decleglawyer)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