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內容不成立也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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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0年04月23日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不少供應商在提出質疑后收到的都只是一句簡單的答復:經查實,貴公司提出的質疑事項不成立,因此本單位不予受理。在此,筆者想提醒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最好對這種答復方式早做調整。因為如果《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正式“面世”時關于質疑答復部分的規(guī)定還與“征求意見稿”里的內容一致的話,這種答復就違反此條例了。屆時,如果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還按老習慣操作,一旦有供應商提起質疑,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必將遭遇難堪。
雖然《政府采購法》只是要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供應商書面質疑后的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未對如何受理、如何答復作出具體規(guī)定;但《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中作了這樣的規(guī)定: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應當簽收回執(zhí),并在簽收回執(zhí)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說明依據和理由,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提出質疑的供應商和與質疑處理結果有關的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其他有關供應商的商業(yè)秘密。也就是說,無論供應商的質疑事項是否成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都應當說明依據和理由,而不是質疑事項不成立就答復“不予受理”。
受理供應商的質疑,也越來越成為許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不面對的工作。因此,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把“如何妥善處理質疑”作為課題進行研究,并在實踐中力所能及地給予供應商有說服力的答復。
隨著政府采購制度的日益深入,供應商的維權意識越來越強,不少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都失去了曾經引以為豪的“零投訴”光環(huán),個別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負責人更是因為受理質疑環(huán)節(jié)的麻痹大意而每天焦頭爛額。為此,筆者建議,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收到質疑后,應立即對質疑事項進行查實,并將查實的內容如實反饋給提出質疑的供應商。當然,涉及商業(yè)秘密的內容應當除外。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
雖然《政府采購法》只是要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供應商書面質疑后的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未對如何受理、如何答復作出具體規(guī)定;但《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中作了這樣的規(guī)定: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應當簽收回執(zhí),并在簽收回執(zhí)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說明依據和理由,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提出質疑的供應商和與質疑處理結果有關的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其他有關供應商的商業(yè)秘密。也就是說,無論供應商的質疑事項是否成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都應當說明依據和理由,而不是質疑事項不成立就答復“不予受理”。
受理供應商的質疑,也越來越成為許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不面對的工作。因此,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把“如何妥善處理質疑”作為課題進行研究,并在實踐中力所能及地給予供應商有說服力的答復。
隨著政府采購制度的日益深入,供應商的維權意識越來越強,不少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都失去了曾經引以為豪的“零投訴”光環(huán),個別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負責人更是因為受理質疑環(huán)節(jié)的麻痹大意而每天焦頭爛額。為此,筆者建議,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收到質疑后,應立即對質疑事項進行查實,并將查實的內容如實反饋給提出質疑的供應商。當然,涉及商業(yè)秘密的內容應當除外。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