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受采購人委托對其所需的系統(tǒng)工程進行采購。該項目為了保證原始設計方案和建設所需參數(shù)的科學準確,從立項之初到編制采購文件,都邀請了相關專家到場“出謀劃策”。
隨著前期準備工作的逐步落實,該項目即將進入招標階段,在研究制定供應商應滿足的條件時,該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提出:“這次項目的前期準備動用了很多市里尖端的專家力量,而這個項目的潛在供應商中或多或少會有幾家與這些專家存在聯(lián)系,所以在對供應商提出要求的時候,應該著重強調一下與這次參與前期準備專家有關系的供應商的‘回避’事宜?!?BR>
采購文件開始發(fā)售之后,對供應商的要求中有一條是關于“回避”的:因為本項目立項過程中邀請了相關專家進行策劃和論證,這些專家所供職的單位不得參與本次項目的投標工作,此處所指“供職”包括全職、兼職和顧問形式;屬于或者曾經(jīng)屬于這些單位的子公司、下屬單位也不得參加本次項目的投標工作。
供應商H在購買到采購文件之后,發(fā)現(xiàn)自己“一不小心”就失去了參加本次項目投標的資格。
原來供應商H曾經(jīng)隸屬于某科研單位,而該科研單位中有兩位工作人員參加了該項目的前期論證工作。但是早在五年前,供應商H就已經(jīng)與該科研單位脫離了關系,并進行了重組?!安桓艺f沒有熟人,但是我們現(xiàn)在已經(jīng)是完全獨立的法人,沒有任何利益上的關系。”供應商H的負責人說,“如果我們因為這個事情去找門路的話,人家也不會念及五年前的舊情給予我們什么照顧?!笨墒钦且驗檫@個指望不上的舊情,讓供應商H沒有機會參加這個項目的競爭。無奈之下,供應商H在項目開標之前就提出了質疑。
對此,筆者認為,對于此類項目,顧及供應商的“回避”政策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在對“曾經(jīng)屬于”這種“過去式”的關系進行要求的時候,還是應該注意分寸的。
在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中,對于利害關系一般都加上了時間限制。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中對與評審專家有利害關系的供應商進行要求時,對“利害關系”進行了解釋:有利害關系主要是指三年內曾在參加該采購項目的供應商中任職或擔任顧問,配偶或直系親屬在參加該采購項目的供應商中任職或擔任顧問,與參加該采購項目供應商發(fā)生過法律糾紛等。
反觀這起懸而未決的質疑案例,“曾經(jīng)屬于”涵蓋了很廣的時間范圍,如果籠統(tǒng)地將這些早就獨立了的供應商全部劃進有利害關系的行列,未免有些武斷。所以,“曾經(jīng)屬于”出現(xiàn)在對采購人的要求中沒有問題,但不妨給“曾經(jīng)屬于”加個限制年限,這樣既可以保證采購工作的公平,又可以保證供應商的合法權益。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