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實施以來,政府采購制度得到全面推行,但由于政府采購活動涉及多個行為主體,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下,每個主體都發(fā)揮著不同的作用,難免產生一些矛盾和不和諧。
存在的矛盾和不和諧
監(jiān)管部門期待甚高,執(zhí)行機構力量薄弱 由于政府采購的作用越來越得到社會的認可,因此,各級政府一直強調要擴大集中采購的規(guī)模,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也逐年增多。根據《政府采購法》,我國地方的集中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是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制定并頒布實施,或由省級政府授權地級市在省級目錄的基礎上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另行制定。然而,由于我國經濟發(fā)展很不平衡,一些在某些地方能做好的項目,到了別的地方,結果可能不同,寬泛的集中采購目錄反而造成集中采購機構采購質量的下降。
設定條件采購,供應商受到不平等待遇 供應商是政府采購活動過程中的重要主體,因此,《政府采購法》強調不得差別對待供應商,并要求政府采購有助于中小企業(yè)的發(fā)展。但在實際采購過程中,采購人往往采用種種借口限制供應商自由參與競爭。
供應商失信,市場競爭不充分 一些供應商缺乏誠信意識,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不是靠正當競爭,而是靠拉關系甚至采用行賄手段影響對采購項目有決定權的人,根據自己的產品制定采購文件,或者根據自身條件制定評分標準。某些供應商相互串通,另有一些供應商中標后故意更換配置,降低產品質量,或者以產家停產等理由更改中標產品型號。供應商的失信,大大降低了供應商自身的誠信力,也為采購人制定特定的供應商資格要求提供了借口。
專家水平有待提高,公信力遭遇質疑 政府采購項目多,技術復雜,市場行情、技術革新變化快,這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評審專家既要有很高的專業(yè)水平,又要有豐富的市場經驗。由于高級人才往往在大中城市聚集,因此,對地市、縣專家進行培訓顯得尤為迫切。此外,某些專家不講原則,曲意迎合采購人的意見,類似問題亟待改變。
把握準繩構建和諧環(huán)境
結合當地實際,科學制訂目錄 監(jiān)管部門與集中采購機構的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了深化政府采購工作。集中采購目錄是開展政府采購活動的依據,然而,集中采購項目的多少并非決定采購規(guī)模大小的惟一標準,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在制訂集中采購目錄時,要傾聽集中采購機構的意見。另外,對采購人經常需要、采購金額大、技術標準統(tǒng)一的項目,可以通過實行協議供貨或定點采購等形式減少采購頻率和次數。
嚴把采購需求,增強服務意識 集中采購機構是法定的集中采購具體執(zhí)行者,采購人有義務將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委托給集中采購機構采購,并配合集中采購機構制定合理的需求,決不能以“當家人”自居,指定品牌、影響其他評審專家。集中采購機構要增強服務意識,虛心接受采購人的合理建議,為采購人搞好服務。
平等對待供應商,共建誠信社會 供應商積極參與,才能保證采購人采購到價廉物美的產品和服務,因此,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要樹立公正意識,公平地對待潛在的供應商,切不可為某一位供應商設定特制條件,或者憑喜好隨意指定品牌。采購人和集中采購機構在制定采購文件時,要把符合國家產業(yè)政策、節(jié)能環(huán)保、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列入采購的首選對象,把扶持中小企業(yè)的發(fā)展體現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另一方面,做為政府采購重要參與者,供應商應從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成本、提升產品競爭力著手,積極開拓政府采購市場,從容應對市場競爭。
提高評審水平,增強公信力度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具有決定權,評審結果的公正與否直接影響政府的信譽,也影響評審人員自身的信譽。因此,政府采購的評審專家一方面要努力學習,提高專業(yè)水平,熟悉市場行情變化;另一方面要樹立公正意識,客觀公正地對待每一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加強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采購行為 財政部門是政府采購的監(jiān)督管理部門,要為構建和諧政府采購環(huán)境創(chuàng)造良好條件。一方面應積極履行《政府采購法》賦予的職責,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為提高政府采購的規(guī)模效應創(chuàng)造條件;另一方面,要積極推行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維護供應商的合法權力。如努力擴大政府采購的范圍,逐步將財政直接支付和國債資金支付的工程類項目納入政府采購的范圍。此外,還應積極宣傳政府采購的有關制度規(guī)定,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購管理制度,加大對采購人、供應商和評審專家的管理力度,加強對采購代理機構的監(jiān)管。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